法律适用范围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法律适用于Tie Solution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提供、展示或首次使用的业务活动范围内。
(2)本法律不适用于
1.古董,
2.在使用前需要进行维修或重新加工的二手产品,只要经济主体向接收产品的人充分告知。
3.产品的设计仅适用于军事用途,
4.食品、饲料、活植物和动物、人类制品以及与植物和动物的未来繁殖直接相关的制品,
根据2017年4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医疗器械的2017/745号条例第2条第1款的定义,医疗器械,修改2001/83/EG指令、178/2002/EG条例和1223/2009/EG条例并废止90/385/EWG和93/42/EWG指令(2017年5月5日第117号公报,第1页;2019年5月3日第117号公报,第9页;2019年12月27日第334号公报,第165页),根据2020/561号欧盟条例(2020年4月24日第130号公报,第18页)的修改,以及根据2017年4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2017/746号条例第2条第2款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废止98/79/EG指令和2010/227/EU委员会决定(2017年5月5日第117号公报,第176页;2019年5月3日第117号公报,第11页;2019年12月27日第334号公报,第167页)的定义,以及根据现行版本的规定。
6.包括可移动的压力容器、包装和槽,用于运输危险货物,只要这些货物受交通法规约束,以及
7.植物保护产品,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10月21日关于植物保护产品的销售和废除委员会79/117/EEC和91/414/EEC指令的规定(2009年11月24日第309号公报,2020年2月18日第45号公报),最近通过2019/1009号欧盟法规进行了修改。
(3) 本法律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其他法规中对本法所涵盖的产品有特殊规定,并
2.这些其他法规具体规定了市场供应的某些方面。
(4) 本法律在联合国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德国联邦法律公报》1994年II第1799页)的规定范围内,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关于市场供应产品的法律*(产品安全法-ProdSG)
§ 2 定义
根据本法的规定
1.认证是国家认可机构确认符合评价机构符合协调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可能包括额外要求,包括相关部门认证体系中的要求,以执行特定的符合评价活动,
2.展示是为了广告目的而展示或展示产品,
3.展商是展示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4.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产品是指在商业活动范围内向欧盟市场提供产品以进行销售、消费或使用,无论是否收费。
5.合适的使用
a)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将其投放市场的人提供的信息所规定的用途,或
b)产品的常规用途应由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确定。
6. 代理人是指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已获得制造商的书面委托,代表其履行欧盟相关协调法规或本法律要求的特定任务。
7. CE标志是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适用要求的标志,这些法规规定了CE标志的使用。
8. 欧盟境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进口产品的人。
9. 进口是指首次将第三国的产品提供到联盟市场;在此过程中,使用过的产品被视为新产品。
10.产品存在严重风险,即产品存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并考虑产品的正常和可预见使用,如果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损害严重程度之间的比例需要市场监管机构迅速介入,即使该风险没有直接影响,
11.履行服务提供商是指在业务活动范围内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仓储、包装、产品寄送和地址标记,但不包括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2月15日关于共同规定欧共体邮政服务内部市场发展和服务质量改进的指令97/67/EC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邮政服务,该指令最近已由2008/6/EC指令(2008年2月27日L 52第3页)进行修改,以及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4月18日关于跨境包裹递送服务的规定(2018/644/EU)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包裹递送服务,以及所有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
12. GS位置是指获得授权机构授权授予GS标志的符合评价机构,
13. 经销商是指供应链中提供市场上产品的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4.调和标准是指2012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洲标准化的第1025/2012号条例,修改了89/686/EEC和93/15/EEC理事会指令以及94/9/EC,94/25/EC,95/16/EC,97/23/EC,98/34/EC,2004/22/EC,2007/23/EC,2009/23/EC和2009/105/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并废止了理事会87/95/EEC决定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73/2006/EC决定(官方公报L 316,2012年11月14日,第12页)中规定的根据第2条第1款第c项的标准,该标准已通过2015/1535/EU指令(官方公报L 241,2015年9月17日,第1页)进行修改。
15.制造商是指制造产品或委托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该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也被视为制造商的是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可区分标志附加到产品上并因此自称为制造商的任何人,
a)以商业方式在产品上附加其名称、商标或其他可区分标志,并因此自称为制造商,或
b)重新加工产品或影响消费品的安全特性,然后将其投放市场,
16.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提供产品,
17.符合评价是评估产品、流程、服务、系统、个人或机构是否满足特定要求的过程,
18.符合评价机构是进行符合评价活动,包括校准、检测、认证和检验的机构,
19.通知机构是一家符合评价机构,
a)授予授权的机构已授予授权,执行依据第8条第1款颁布的旨在执行或实施欧盟法规的法规的符合性评估任务,并已被授权机构通知欧洲委员会和欧盟其他成员国
b) 该通知机构已被欧洲联盟的另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其他缔约国根据欧洲法规通知为通知机构,并已向欧洲委员会和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通报
20.通知是授权机构向Europäische Kommission和欧盟其他成员国通知合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或实施欧盟法规的合规评估任务。
21.产品是通过制造过程制造的商品、物质或混合物。
22.风险是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23.市场召回是指为防止供应链中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24.产品召回是指旨在促使最终用户退还已提供的产品的任何措施。
25.消费品是指新的、二手的或翻新的产品,专为消费者设计或在合理预见的条件下可以被消费者使用,即使它并非专为他们设计;消费品还包括作为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
26.可使用是指产品可以按照预期使用,无需添加其他部件;产品也是可使用的,如果
a)所有部件必须由同一人组装后投放市场,
b)只需安装或连接,
c)没有通常单独获取并在正常使用中插入的部件投放市场,
27.可预见的使用是指产品以非投放市场人员预期但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28.生产商、代理人、进口商、经销商、履约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根据相关法规对产品的制造、上市或投入市场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Tie Solution有限公司参考最新版本的联邦司法部,最新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