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 Solution有限公司的条款和条件

Tie Solution有限公司的销售和交货条件,截至2023年3月

第1条 适用性

(1) Tie Solution GmbH的所有交付、服务和报价(以下简称“卖方”)均仅根据这些一般交货条件(以下简称AGB)提供。这些是卖方与其合同伙伴(以下简称“订单方”)就其提供的交付或服务达成的所有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未再次单独约定,它们也适用于向订单方提供的所有未来交付、服务或报价。

(2)不适用订单方或第三方的条款,即使卖方在个别情况下未明确反对其适用性。即使卖方提及包含或参考订单方或第三方条款的函件,也不构成对该等条款适用的同意。

§ 2 报价和合同成立

(1) 卖方的所有报价均为不可撤销和不具约束力的,除非明确标记为具约束力或包含特定接受期限。卖方可以在买方授权后的2周内接受订单。

(2) 卖方与订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唯一约束是书面签订的购买合同,包括这些一般交货条件。该合同完整地反映了合同各方关于合同标的的所有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卖方口头作出的承诺在法律上不具约束力,合同各方口头约定将被书面合同取代,除非明确指出它们具有约束力。

(3) 对已达成的协议以及这些一般交货条件的补充和修改,为了生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了董事或代理人外,卖方的员工无权达成口头协议。为了遵守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信传输,特别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只要传送已签署声明的副本即可。

(4) 卖方对交付或服务对象的说明(例如重量、尺寸、使用价值、承载能力、公差和技术数据)以及我们对其的描述(例如图纸和图片)仅在合同规定的用途需要精确一致时才具有约束力。它们不是保证的特性,而是交付或服务的描述或标识。符合商业惯例的偏差以及基于法律规定或技术改进而发生的偏差是允许的,前提是它们不会影响合同规定的用途。

(5) 卖方保留对其提供的所有报价和成本估算以及提供给订购方的图纸、图片、计算、宣传册、目录、模型和其他文件和工具的所有权或版权。未经卖方明确同意,订购方不得将这些物品作为自己的或内容上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其公开,也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或复制。在卖方要求下,订购方应将这些物品全部归还给卖方,并在其不再需要的正常业务中或谈判未导致合同签订时销毁可能制作的副本。电子数据存储以进行常规数据备份除外。

§ 3 价格和支付

(1) 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中列出的服务和交付范围。额外或特殊服务将另行收费。价格以欧元计算,不包括运费、法定增值税,在出口交付时还包括关税、费用和其他公共税收。

(2) 如果销售商的协议价格是基于销售商的目录价格,并且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后,那么在交货时适用销售商的目录价格(减去协议的百分比或固定折扣)。

(3) 发票金额须在十天内无任何扣除支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支付日期以卖方收到为准。支票支付除非另有单独约定,否则不被接受。特殊定制品需支付6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需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支付,不得扣除折扣。特价商品和/或现货须在十天内付清。如订单方未在到期日支付,自到期日起未支付的金额将按照9 %的年利率计息;对于逾期产生的更高利息和其他损失的主张不受影响。

(3a) 对于新客户,卖方保留通过货到付款或预付款交付商品直到确认建立有效的业务关系。

(4) 只有当客户的抵消要求未受争议或已经法律生效时,才允许抵消客户的对抗要求或因此类要求而暂停付款。

(5) 卖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得知可能显著降低订单方信用价值并可能危及订单方根据各自合同关系(包括适用于其他单独订单的框架协议)支付卖方未清款项的情况下,只有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或提供尚未交付的交付或服务。

§ 4 交付、交付时间和退货

(1) 交货自工厂起。

(2) 卖方承诺的交货和服务期限仅为近似,除非明确承诺或约定了固定期限或日期。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18天的宽限期被视为合理。如果约定发运,则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指交付给承运人、货运代理或其他负责运输的第三方的时间。

(3) 卖方可以要求订单方延长交付和履约期限或推迟交付和履约日期,而不影响其对订单方的违约赔偿权利,时间段为订单方未履行其对卖方的合同义务的时间。

(4) 卖方对交货不可能或交货延迟不承担责任,如果这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在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事件(例如各种生产中断、物料或能源供应困难、运输延误、罢工、合法锁工、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短缺、必要行政许可的获取困难、政府措施或供应商未能、错误或延迟交货)引起的,而这些事件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如果这些事件使卖方的交货或履行工作变得极为困难或不可能,并且阻碍不仅是暂时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暂时阻碍的情况下,交货或履行期限将延长或推迟相应的阻碍时间加上一个合理的启动期。如果由于延误使订购方无法接受交货或履行工作,他可以通过即时书面声明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5) 卖方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进行分批交付:

• 分批交付的货物可在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供买方使用,

• 其余订购货物的交付得到保证,且

• 买方不会因此产生重大额外工作量或额外费用(除非卖方同意承担这些费用)。

(6) 如果卖方因交付或服务延迟或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交付或服务变得不可能,则卖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根据本通用交货条件第8条规定的赔偿。

(7) 对于定制制品,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允许有+/- 10%的多或少交货。

(8) 定制商品一般不接受退换。

(9) 请求的样品将按单价加运费收取。

(10) 对于约定退还或换货的现货,按行业惯例,将退还货物价值减去25%处理费用。不退还运费。不接受到付包裹。请注意,我们提供的彩通色号仅供参考,与实际有偏差不是退货的理由。

(11) 我们为我们的设计稿件收取50至200欧元的固定费用,具体费用取决于所需工作量。对于对此设计稿件的进一步更改,我们也将根据工作量收费。在下订单时,这些费用将被部分或完全退还。

(12) 样品印刷的费用将根据工作量和生产方式在报价中列明。

§ 5 履行地点、运输、包装、风险转移、验收

(1) 所有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为D-35578韦茨拉尔,除非另有约定。

(2) 发货方式和包装由卖方谨慎考虑。如无其他约定,包装费由卖方承担。运费由订购方承担。

(3) 风险最迟在交付交货物(装货过程的开始为准)给承运人、运输商或其他指定的第三方以执行发运任务的当天转移给订货人。即使进行部分交付或卖方还承担其他服务(例如运输)的情况下,也适用本条款。如果由于订货人原因导致发运或交付延迟,风险将从交货物准备发运并卖方通知订货人的当天起转移给订货人。

(4) 货物交付后的仓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由卖方进行存储,则存储费用为所存储货物的发票金额的0.25%,每过去一周。保留主张和证明其他或更低的仓储费用的权利。

(5) 只有在委托人明确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时,卖方才会对货物进行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盗窃、破损、运输、火灾、水灾或其他可保险风险。

§ 6 保证,质量问题

(1) 保修期为交货后一年。该期限不适用于买方因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或卖方或其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要求,这些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分别时效。

(2) 交付的物品应在交付后立即由订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仔细检查。检查和投诉的义务特别包括确保交付的商品在品种、质地、尺寸、合适性、颜色和数量方面符合商业容差,并与订购的商品相同。必要时,应通过抽样来确保这一点。

(3) 交付的物品在明显缺陷或在及时、仔细检查时可以识别的其他缺陷方面,如果卖方在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瑕疵投诉,则被视为买方已批准;至于其他缺陷,如果瑕疵投诉在瑕疵显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未寄达卖方,则交付物品被视为买方已批准;如果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瑕疵对订购方已经在较早时间点上是可识别的,则该较早时间点对于投诉期限的开始是具有约束力的。卖方要求时,有瑕疵的交付物品应免费寄回给卖方。在合理的瑕疵投诉情况下,卖方将支付最经济运输方式的费用;但如果费用增加是因为交付物品位于非预定使用地点,则不适用此规定。

(4) 在交付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卖方首先有权和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选择进行修理或更换。如果修理或更换失败,即修理或更换不可能、不合理、被拒绝或延迟过长,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适当减少购买价格。

(5) 如果缺陷是卖方的过失造成的,在第8条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6) 如果未经卖方同意,买方更改交付物品或由第三方更改交付物品,导致消除缺陷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保修将不再有效。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需承担因更改而产生的消除缺陷的额外成本。

(7) 与买方单独约定的交付已使用物品的情况下,不对任何实物缺陷提供任何保证。

第7条 知识产权

(1) 如果委托方对使用第三方商业专利或版权受保护的设计元素(例如标志)做出规定,则他将独自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索赔负责。

(2) 每个合同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合同方,如果有人对其提出侵犯这些权利的索赔。

(3) 如果根据第1款的规定,卖方因第三方对商业知识产权或版权的侵权行为而被追究责任,那么买方有责任使其免受为抵御这些索赔而必要的所有费用。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合理的预付款。在卖方的要求下,买方有责任加入卖方的一场诉讼,并尽最大努力支持卖方。

(4) 卖方可以要求提供有关使用设计元素的资格的证明。

第8条 因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1) 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包括不可能性、迟延、有缺陷或错误的交付、违约、在合同谈判中违反义务和非法行为,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本第8条的限制。

(2) 卖方对其机构、法定代表人、雇员或其他辅助人员的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涉及违反合同重要义务。合同重要义务包括按时交付交付物品的义务,其不受法律瑕疵的影响以及那些明显影响其可用性的实物瑕疵,以及为了使委托方能够合同规定的使用交付物品或保护和照顾义务,以便保护委托方员工的生命或财产免受重大损害。

(3) 在卖方根据第8条(2)条款基本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责任仅限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作为合同违约可能结果的损害,或者在适用通常注意的情况下应该预见的损害。此外,作为交付物品缺陷的结果的间接损害和后果性损害,仅在交付物品的合理使用中典型地可以预期到此类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4) 在对简单过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对财产损害及由此产生的进一步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订单价值的25 %。如果在下订单并在生产开始前及时指定了更高价值的可能财产损失,此责任限制不适用。

(5) 前述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对卖方的机构、法定代表人、雇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同样适用。

(6) 如果卖方提供技术信息或提供咨询服务,并且这些信息或咨询不属于他应履行的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则此类服务是免费的,并排除任何责任。

(7) 本第 8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卖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雇员或其他履行辅助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担保特性、侵犯生命、身体或健康或根据产品责任法而承担的责任。

第 9 条 保留所有权

(1) 交付的商品在购买价格完全支付之前仍归卖方所有,但订购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转售。

(2)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未经卖方同意,禁止将货物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对货物的查封必须立即通知。

第10条 结束条款

(1) 如果委托人是商人、公共法人或公共特别财产,或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法定住所,则在卖方和委托人之间的任何争议的法律管辖权由卖方选择为德国35578韦茨拉或委托人的住所。但在这些情况下,对卖方提起诉讼的法定法院是德国35578韦茨拉。强制性的法定专属管辖权规定不受此规定影响。

(2) 卖方与订购方之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

(3) 如果合同或这些一般交货条件(简称AGB)存在条款空白,那么为了填补这些空白,将视为约定了那些在法律上有效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经济目标和这些一般交货条件的目的而约定的,如果他们已经了解了这些规定空白。

提示:

委托人知悉,卖方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为了数据处理目的而存储合同关系中的数据,并保留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的权利,只要这些数据对于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纺织制品的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根据法定要求进行持久、易读、可见和可访问的标识,特别是用德语提供规定的名称。